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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4179公告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2-11-06 17:23:14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0210民初4179号

芜湖老村蓝莓种植专业合作社

我院受理原告沈国玉等诉被告芜湖老村蓝莓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自即日起解除;

二、被告芜湖老村蓝莓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沈国玉等15户的案涉土地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告;

三、被告芜湖老村蓝莓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原告沈国玉等15户租金合计54002元,2022年6月26日之后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交还土地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芜湖老村蓝莓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0210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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