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3839号
余姚英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胡伟诉被告余姚英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余姚英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胡伟支付装修材料款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姚英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0553-8511757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