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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4318公告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2-11-30 17:24:40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0210民初4318号

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刘松林诉被告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松林工程款12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0210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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