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3371号
葛继塘:
我院受理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继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本案案情出现重大变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计193元,由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芮庆云
联系电话:0553-881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