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行审11号
陈志友: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湾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陈志友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皖芜湾卫医罚[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湾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皖芜湾卫医罚[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行审1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2年11月30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