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4122号
王双林、王玉红: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诉被告王双林、王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双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借款本金 59000 元及利息、罚息 7807.64 元,合计 66807.64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2年6月13日止,并按合同约定自2022年6月14 日起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王双林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 6000 元;
三、被告王玉红对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被告王双林、王玉红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