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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3471号判决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2-11-19 17:05:04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2)0210民初3471号

王卫国

原告管志萍与被告王卫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原告管志萍与被告王卫国的婚生子王曦晨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止的抚养费89257.05元;

二、婚生子王曦晨2022年8月之后的抚养费,被告王卫国以每月1300元的标准按年支付,直至婚生子成年为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一年的抚养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十九日

承办人:吴之国 0553-881051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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