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471号
王卫国:
原告管志萍与被告王卫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原告管志萍与被告王卫国的婚生子王曦晨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止的抚养费89257.05元;
二、婚生子王曦晨2022年8月之后的抚养费,被告王卫国以每月1300元的标准按年支付,直至婚生子成年为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一年的抚养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承办人:吴之国 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