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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义务人同意履行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不能成立
  发布时间:2022-11-29 20:29:43 打印 字号: | |


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即获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但若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相关债务,其还享有时效抗辩的权利吗?近日,湾沚区法院六郎法庭就受理一起涉及时效问题的案件。

案情速递:原告因装饰装修工程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欠款17万元。但被告抗辩称,案涉欠条出具时间是2014年,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欠条出具时间确实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被告曾在2021114日书面作出“欠原告17万元是事实”、“我签了字的我都认,这个17万我认”的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并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法官提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事人如有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超过诉讼时效,义务人提出抗辩,原告可能丧失胜诉权。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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