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3844号
张少华: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元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芜湖元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少华于2018年6月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S0028297《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张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元盛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33799.48元(已扣除原告芜湖元盛投资有限公司应返还被告张少华的购房款35225.52元);
三、驳回原告芜湖元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元,原告芜湖元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4元,被告张少华负担692元 。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