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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异71号公告裁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29 11:19:33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0210执异71号

芜湖鑫园机械工业电镀中心有限公司、王帮兴、林珍萍、王帮明、邢志华

本院在执行芜湖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鑫园机械工业电镀中心有限公司、王帮兴、林珍萍、王帮明、邢志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芜湖兴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变更申请人兴芜公司为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2执恢55号、5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变更芜湖兴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2011)芜中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芜中民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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