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3442号
洪强伟:
我院受理原告张琴与被告洪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强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琴借款55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琴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8元,由被告洪强伟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李颖 0553-8815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