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中国法院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直击
【以案释法】开着面包车去偷电瓶车,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2-11-22 08:55: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瓶车被盗案,被告人余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

20215月至10月,被告人余某某先后在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境内通过驾驶面包车盗窃他人电瓶车的方式,共盗窃电动车五辆,价值达 4000余元。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本案五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湾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件宣判后某某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广大市民在外停车时,应将电瓶车停放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场或自己比较容易看到的地方以及有监控覆盖的区域。尽量不要放在站台或店门前,如发现电瓶车被盗,要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