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803号
汪海风、张运琴:
我院受理原告浙江易来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汪海风、张运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易来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0576.68元,并自2021年1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6元(已由原告浙江易来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1058元),由被告汪海风、张运琴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