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4555号
芜湖捷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兰州双信物资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方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1、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和被告4连带向原告支付汇票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人民币902元。 2、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由各被告连带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庭
承办法官:赵阿梅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