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3075号
陈财、曾晓红: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293.28元、利息333.68 元、罚息13292.52元、复利483.73元,共计人民币23403.21 元,并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9293.28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333.68元为基数);
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 (车牌号苏D605N9,车架号LVVDA11B1CD348025)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曾晓红鉴定费4000元;
四、驳回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 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元,由被告陈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刘磊
联系电话:0553-8827909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