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4720号
韦礼宏:
我院受理原告李先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先林起诉: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家具款38万元及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 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后宗刚 0553-881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