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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44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1 15:46:02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2)02104457

奚之寿:

你与陶金荣、承秀英、陶荣妹、陶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金荣、承秀英、陶荣妹、陶小芳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4305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19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56383864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罗康

联系电话:17755395939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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