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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44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1 15:45:5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2)02104431

潘正武:

你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10民初38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潘正武、杨翠凤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6698.41元,并支付律师费14000元。芜湖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潘正武、杨翠凤欠的货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396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56386768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胡永云

联系电话:18119893738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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