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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44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1 15:45:5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2)02104428

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徐永贺、夏家英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280887.97元,支付至2021年10月21日的利息7361.83元,复利88.3元,罚息77.35元,合计288415.4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1.利息与罚息; 以尚欠本金288415.4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按照7.3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复利:以尚欠利息7361.83元及罚息77.35元,即7439.1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按照7.35%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768元。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431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56230362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胡偲

联系电话:17755371189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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