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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2-11-08 17:01:1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0210民初2767号

陶绍青、王桂英:

我院受理原告合肥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陶绍青、王桂英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陶绍青、王桂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2015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维保费、二次供水费5307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物业管理服务费2717元为基数按日0.3‰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陶绍青、王桂英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0210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主审法官:张传海

联系电话: 0553-8811361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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