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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3743号判决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2-11-08 17:01:1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2)皖0210民初3743

骆红兵

我院受理原告奚家龙诉你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骆红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奚家龙借款15000元,并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标准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元(原告奚家龙已预交146元),由被告骆红兵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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