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0210执1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豆仁俊,男,1983年05月0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05042272,汉族,住镜湖区赵腰新村4幢1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王万伟,男,1981年0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8104188739,汉族,住芜湖县六郎镇紫园行政村朱村自然村24号。
被执行人:安徽乔夫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QRB277,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侨鸿国际商城1906。
法定代表人:王万伟。
本院在执行豆仁俊与王万伟、安徽乔夫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万伟、安徽乔夫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414375.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后宗刚
二O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月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