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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1492号冻结裁定书之一
  发布时间:2022-11-08 16:41:3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02101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豆仁俊,男,1983050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05042272,汉族,住镜湖区赵腰新村41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王万伟,男,198104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8104188739,汉族,住芜湖县六郎镇紫园行政村朱村自然村24号。

被执行人:安徽乔夫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QRB277,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侨鸿国际商城1906

法定代表人:王万伟。

本院在执行豆仁俊与王万伟、安徽乔夫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万伟、安徽乔夫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414375.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后宗刚

 

二O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月秦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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