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0210执14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豆仁俊,男,1983年05月0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05042272,汉族,住镜湖区赵腰新村4幢1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王万伟,男,1981年0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8104188739,汉族,住芜湖县六郎镇紫园行政村朱村自然村24号。
被执行人:安徽乔夫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QRB277,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侨鸿国际商城1906。
法定代表人:王万伟。
本院在执行豆仁俊与王万伟、安徽乔夫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2021)皖022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万伟名下牌照为皖BQQ118的车辆一部,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后宗刚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月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