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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1492号查封裁定书之二
  发布时间:2022-11-08 16:41:32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021014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豆仁俊,男,1983050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05042272,汉族,住镜湖区赵腰新村41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王万伟,男,198104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8104188739,汉族,住芜湖县六郎镇紫园行政村朱村自然村24号。

被执行人:安徽乔夫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QRB277,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侨鸿国际商城1906

法定代表人:王万伟。

本院在执行豆仁俊与王万伟、安徽乔夫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2021)皖022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万伟名下牌照为皖BQQ118的车辆一部,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后宗刚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月秦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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