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774号
芜湖乐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金振分:
我院受理原告徐九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乐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金振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九余欠款人民币17000元整;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元(原告徐九余已预交175元),由被告芜湖乐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金振分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