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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3774号判决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2-11-07 09:37:32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2)皖0210民初3774号

芜湖乐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金振分:

我院受理原告徐九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乐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金振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九余欠款人民币17000元整;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元(原告徐九余已预交175元),由被告芜湖乐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金振分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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