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4425号
薛长勇、周太顺:
我院受理原告王中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中贵起诉: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款项20000元,并自2022年9月6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12月20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芮庆云 0553-881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