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2517号
叶高山:
原告向荣好与被告叶高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荣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高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准予原告向荣好与被告叶高山离婚;
二、婚生女叶馨颖由原告向荣好直接抚养,被告叶高山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负担子女抚养费,至婚生女成年为止;于本判决生效的次月起开始按月支付;
三、位于湾沚镇旗塘小区6栋3室的“湾沚区唯向美容店”的经营权和店内商品归原告向荣好独自享有,店铺的投资借款28万元由原告独自负担;
四、驳回原告向荣好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向荣好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承办人:吴之国 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