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4343号
秦宗亚: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宗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4186.07元;
二、被告秦宗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元,由被告秦宗亚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