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3781号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浙江华恒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华恒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票据款2248215.04元及利息(利息以2248215.0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被告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786元,由被告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承办人:沈军 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