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4160号
敖章华、张科平:
我院受理原告陈亚平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亚平起诉:
1.请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砂石供应合同》;2.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支付的订金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3.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6万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芮庆云 0553-881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