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4294号
许祚金:
我院受理原告骆德春诉你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骆德春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支付自2013年3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及按照年利率14.8%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约122376.67元)。以上本金和利息共计222376.67元。
2、因诉讼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保全民事裁定书、结果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