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3334号
汪大洋:
我院受理原告郭兴龙诉被告汪大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汪大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兴龙借款本金2592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59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8元,由被告汪大洋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