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为卓、杨小四、杨于淦: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金水与杨冬林、杨小四、杨于淦、杨为卓、杨仁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210执3520号执行裁定书、(2022)皖0210执35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皖0210执352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陶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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