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3709号
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潘建明诉被告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建明工程款1269177.60元,并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30元,由被告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