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767号
钱小兵:
我院受理原告胡兴冲与被告钱小兵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钱小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胡兴冲785000元及利息(以78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按年利率3.8%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3元,保全费4553元,合计10486元,由被告钱小兵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