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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3433号判决送达
  发布时间:2022-10-25 16:55:5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2)皖0210民初3433

汤宝顺

我院受理原告芮珍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汤宝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芮珍珍借款人民币88500元、逾期利息32453元,合计120953元整,并以88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芮珍珍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元、财产保全费1175元,合计2635元(已由原告芮珍珍预交),由原告芮珍珍负担101元,被告汤宝顺负担2534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二十五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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