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431号
李祥:
我院受理原告芮珍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李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芮珍珍借款人民币14000元、逾期利息4133元,合计18133元整,并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元、财产保全费201元,合计328元(已由原告芮珍珍预交),由被告李祥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