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4274号
朱上喜:
我院受理原告俞老汉诉你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俞老汉起诉:
1、判令被告朱上喜支付原告俞老汉人工工资4426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朱上喜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