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4445号
陈克豹、查翠金:
我院受理原告余贵明与被告陈克豹、查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余贵明起诉: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其中5万元按约定利息2%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本息清止利息,10万元自借款之日起以银行基本贷款利率计息。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1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六郎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