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4388号
安徽映阳烁商贸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王宇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宇航起诉: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人民币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