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0210执1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骆军军,男,199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阳光新城15幢1单元202 ,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9108270013。
被执行人:华梦月,女,199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红杨镇月湾行政村北埂自然村7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9511244966。
申请执行人骆军军与被执行人华梦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华梦月存款人民币92113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后宗刚
二○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冯思涵
书 记 员 罗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