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4355号
江起明:
我院受理原告杨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洋起诉:
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至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截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12月5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