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2741号
梁兴锋:
我院受理原告赵久贵与被告梁兴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兴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久贵保证金200000元;
二、被告梁兴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久贵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梁兴峰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