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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2671号公告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2-10-20 11:12:12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0210民初2671号

无锡钿实特钢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乐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建业、无锡钿实特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建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芜湖乐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

二、被告袁建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芜湖乐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无锡钿实特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芜湖乐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袁建业、无锡钿实特钢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210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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