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4344号
张海兰: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息6232.79元; 2、本案原告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承担;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12月5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