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4194号
谢春松:
我院受理原告后兰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原告后兰萍起诉:
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2万元人民币,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到实际清偿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11月30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芮庆云 0553-881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