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4122号
王双林、王玉红: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起诉: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000元及利息、罚息7807.64元,合计本息66807.64元(计算至2022年6月13日),并自2022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7.83%计息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11月28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庭
承办法官:李瑜林 0553-881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