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1933号
周善友、唐珍珠: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善友、唐珍珠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周善友、唐珍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662元,并以1662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7年1月1日始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物业费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周善友、唐珍珠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卢勇 电话:0553-8811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