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326号
朱华荣:
我院受理原告陶贤松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朱华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陶贤松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利息64674元,本息合计124674元整,并自2022年8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4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3964元(原告陶贤松已预交2567元),由被告朱华荣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