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4318号
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刘松林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松林起诉: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2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11月28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庭
承办法官: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