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339号
张芬:
我院受理原告陶良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陶良木与被告张芬离婚;
二、婚生女陶雨虹随原告陶良木生活。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由原告陶良木预交),由原告陶良木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